医疗保险大事记

[ www.hanpk.com | 2008-03-28 ]

医疗保险大事记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44号文件)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任务、原则和主要政策。
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始了医保方案的起草工作。
1999年3月到5月,主要进行调研和测算,全市职工的工资收入、医药费支出以及卫生资源的分布等情况。
1999年5月医保处开始了医保改革方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完成了12稿的修改。
1999年11月,医改方案的初稿在市政府常委会议上通过。此后,先后召开了由中央在京各部委、办、局及事业单位、北京市各局、总公司、工会、妇联、各医院院长、医学专家、区县管理机构参加的十五次专题会议。
2000年初,国务院转发作为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14项改革的具体措施。
2000年3月起国务院相继在海口、大连、无锡、成都等地召开会议,督促各地的医药改革进程。2000年4月,市里开始了对公费医疗和大病统筹医疗机构的重新评审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打下了基础。

2000年7月,国务院在上海市召开“双改”会议,会议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体制提出了“三二一”改革方针。副总理李岚清出席了会议,要求2000年底前让5000万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委非常重视,决定由孟学农副市长担任两个改革的总负责人,翟鸿祥副市长主管医疗保险改革;刘敬民副市长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北京市决定在方案的修改过程中着手前期试点工作。在西城、宣武、海淀进行了试运转,先后举办了五期培训班,共有600多人参加了培训。
西城、宣武对参加大病统筹的一万人试点,海淀对4万人全部进行试点。宣武区等单位率先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2000年8月,北京6家医院向社会承诺,对有些病种规定了最高限价。
2000年8月11日,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万人问卷调查。群众对医疗保险改革的支持和认合同程度很高,达80%之多。
2000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29次常委会议通过了本方案。
2000年11月16日,北京市委常委会通过了本方案。
2000年12月7日,尤兰田局长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报医保改革方案。
2001年元月3日,国务院批准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1年2月20日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5日,翟鸿祥副市长在海淀区、宣武区分别召开了有海淀和西城、宣武主管区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局长及试点医院、参保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西城、海淀、宣武三个区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情况汇报。
2001年3月12日-14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培训会议在昌平区召开。培训涉及了医改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其中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管理;大额医疗互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报销目录;基金收缴、帐户建立、费用结算政策与操作等内容。西城、宣武两个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区介绍了试点工作经验。
王德修副局长还部署了启动工作的具体任务,要求年内完成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50-200万人的工作目标。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有关领导,有关局、总公司劳动处长,部分中央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有关领导参加了培训会议。
2001年3月21日,  我市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北京市医疗保险改革工作会议” 。刘淇市长、翟鸿祥副市长对全市医疗保险工作做了动员和部署;劳动保障部王建伦副部长到会讲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德修副局长就《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做了说明;市卫生局朱宗涵局长、市药品监督局赵林副局长分别对我市医药卫生体制、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改革情况做了说明。
会上,就政府令的实施,发布了16个医疗保险改革的配套文件。
1、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1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2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4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5号
6、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7号
8、关于印发《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8号
9、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10、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11、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1]26号
12、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1]27号
1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14、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的通知 京财社[2001]237号
15、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01]242号
16、关于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通知   京财社[2001]249号
2001年3月23日开始,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举办8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劳动人事管理人员。主要讲解国家及本市关于医疗保险改革的政策;贯彻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和难点。
2001年3月26至27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昌平区举办第一期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班。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内容包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部署、费用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改革中应起的作用。
2001年 3月27日至3月30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昌平区地铁培训中心进行医疗保险培训。内容包括:信息采集、有关软件的演示、基金收缴及支付、个人帐户经办业务、财务相关暂行办法等具体操作流程的培训。各区、县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主管和财务主管参加会议。
2001年4月1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正式实施。同时将有16个配套文件发布。医疗保险改革将采取“稳步推进、滚动发展”,分期分批执行。今年的目标是参加大病统筹的企业职工与退休职工先纳入医保范围。4月1日起在对3个试点区7万参保人就医进行完善总结的同时,还将从全市各区县中选择一万人、全市总计十几万人进行小范围启动。5月份这十几万参保人开始按规定缴费,对费用进行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分割。 6月份,这批参保人将享受新医保。下半年,再在北京地方所属参加大病统筹企业及部分公费医疗单位陆续启动。今年年底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达到150万至200万人,占预计总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中央在京企业、党政机关、中小学教师、医院、科研单位的职工明年才会被纳入新的医疗制度。
2001年4月中旬,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首批启动19万人。市社保中心于4月13日前已将基本信息采集表和采集软件发放到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滚动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区县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了首批启动单位624户,涉及职工和退休人员约19.2万人。
2001年4月18日止,我市完成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在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确定了527家医疗机构和188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我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此次认定工作从方便参保人员出发,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并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了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2001年4月18日,在零售药店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核批准,64家零售药店成为本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2001年4月19日起,基本医疗保险系统软件安装与操作培训已全面展开。有关电脑公司开始到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入户安装系统软件,进行操作培训。培训共分三期,每期培训在6个区县同时展开,为期两天。按计划将于4月27日前完成。
2001年4月25日前,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完成了签订服务协议工作,并于4月29日统一悬挂定点标牌。
2001年4月25日,北京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自此,西城区所有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都可以自愿加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率先与西城区合作,面向全体参保人员,分门、急诊和住院两部分,为企业设立了多个档次的非营利性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不同档次的保费和赔付标准,为职工分担一部分需要自付的医疗费用,以保证绝大多数职工医疗水平不下降。 
2001年5月10日至18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北京会议中心举办了医疗保险住院系统费用结算过渡软件的培训。培训班共七期,全市473家一级以上有住院床位的定点医疗机构,1400余名负责住院结算、门诊收费的财务人员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参加了培训。此软件主要用于持市民卡及持医疗手册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门诊的医疗消费明细录入及费用分解。2001年6月1日起各医院正式使用该过渡软件。
2002年1月21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7号。 通知规定中央在京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2002年1月开始启动,并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到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2002年3月15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6号,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的办法,根据结果对考核成绩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考核成绩差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考核成绩排末位存在问题较多且不能按要求整改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取消其定点资格。
2002年4月1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三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2]35号,经审核批准,确定了48家医疗机构为北京市第三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综合8家,专科2家,对内服务38家。
2002年8月19日,由于市大型物资运输公司医院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败坏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形象,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决定自8月23日取消其定点资格。
2003年2月8日,我市公布第五批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批准,确定了21家医疗机构为北京市第五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综合1家,专科5家,对内服务15家。
2003年3月,我市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实现网络上传就诊信息。上传后,医院不必到经办机构报盘,直接从网络上传参保人员就诊信息;同时医院可以下载未正常缴费人员的名单等信息。
2003年3月17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保证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我市发布《关于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意见》(京劳社医发[2003]49号)。文件规定,本市离休干部实行医疗费统筹管理,按照市和区县分级统筹、同级财政支持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全市统一建立市属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市属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区县属离休干部管理,建立区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也可根据各区县的工作安排,先建立企业离休干部或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区县统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筹资办法和方式,如遇特殊原因出现超支,由区县财政给予解决。
2003年3月19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会议就相关政策要点、业务经办流程、完成时限进行了具体部署,并要求各区县社保中心、劳服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力度,密切配合与沟通。确保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从5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看病。
2003年4月10-18日市医保中心对全市500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1500多名工作人员进行了“离休统筹人员住院结算系统软件培训”,确保离休干部5月1日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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